陕西辐射类项目行政审批权限又下放了

时间:2020-12-02 14:02:06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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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辐射类项目行政审批权限又下放了

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并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进一步下放(委托)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政府“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并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进一步下放(委托)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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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审批下放市级办理事项共6项。

其中核技术利用项目:

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及其退役项目的环评审批;

乙级(非医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环评审批;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的环评审批;

电磁类项目:

非跨市区的330千伏(含)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广播电台、差转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环评审批;

涉及敏感区且100千瓦以下和不涉及敏感区的电视塔台环评审批。

委托市级办理事项共4项

其中行政审批事项2项: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非医用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Ⅳ、Ⅴ类放射源转让,非医用乙级场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

备案事项2项:

省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转移,省外Ⅳ、Ⅴ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转移,非医用乙级、丙级工作场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移备案;

Ⅳ、Ⅴ类放射源进(出)口、转让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下放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省级审批和备案事项委托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可再委托下级生态环境部门。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将自2020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已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之前已受理事项将继续办理完结。

为确保各地市能“接得住、管得好、服到位”,省厅召开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暨推进辐射类项目放管服改革工作座谈会,对下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对《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及《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进行了解读培训。

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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