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标准地”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22〕4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拟出让 “标准地”事前评估中实施区域环评的应用路径,规范“标准地”环评管理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标准地”改革加快落地见效。
一是开展“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区域环评是拟出让“标准地”事前统一评价的重要指标,也是实现生态环境源头宏观管控的具体途径。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标准地”区域环评作为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重要抓手,按照附件《陕西省“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组织开展“标准地”区域环评,推进“三线一单”、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深度融合,形成“标准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守住区域生态环境底线。
二是探索“标准地”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各市(区)除“两高”行业项目外对于满足“标准地”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可探索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市、县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合规报批要件后,经公示可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三是优化产业园区“标准地”项目环评。对完成“标准地”区域环评且在市级及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合规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可从现状政策分析、环境监测计划等6方面直接引用园区规划环评结论,优化简化评文件编制内容。
四是强化“标准地”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规定对所有开展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核查,确保环评编制和审批质量。同时将“标准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任务清单,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对各地“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的帮扶指导,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步伐。同时,持续探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其他领域的应用,精准发挥环评制度对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
编辑: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