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标准地”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6-07 16:20:40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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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标准地”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

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是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是拟出让“标准地”事前统一评价的重要指标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切实做好“标准地”环评管理工作,以“标准地”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是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是拟出让“标准地”事前统一评价的重要指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标准地”区域环评作为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重要抓手,按照《陕西省“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组织开展“标准地”区域环评,推进“三线一单”、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深度融合,形成“标准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守住区域生态环境底线。

“标准地”区域环评应明确污染防治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标准等,细化建设项目差异化管理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化、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实施动态调整。对于不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以及“两高”项目不纳入“标准地”区域环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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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索“标准地”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各市(区)对于满足“标准地”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可探索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两高”行业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市、县环评审批部门应制定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并纳入本级政府规定公布内容。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环评审批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书面承诺等要件,并经公示后可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快推进“标准地”高质量项目落地。

三、优化园区“标准地”项目环评

完成“标准地”区域环评且在市级及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合规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可简化以下内容:

(一)符合规划总体定位且满足开发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可不开展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政策符合性分析(区域政策、环境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除外)。

(二)除环境质量有明显变化或需要补充特征污染物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方面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引用的监测数据应具备时效性)。

(三)符合开发区规划总体定位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的生态环境评价结论。

(四)规划环评中已分析规划内项目区域环境影响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五)建设项目可依托规划的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在项目环评中对上述依托工程环境的影响分析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六)污染因子已纳入园区监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环境质量监测计划。

四、强化“标准地”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规定对所有开展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核查,确保环评编制和审批质量。对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撒销审批决定。如发现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可行,也应依法撤销审批决定。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采取告知承诺制进行审批。

“标准地”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将“标准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对发现问题严格依法查处。

附件:《陕西省“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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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陕西省“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拟出让“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

2、评价目的

在各市(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成果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区域发展方向,开展拟出让“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明确“标准地”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促进“标准地”区域内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标准地”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3.2 “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

指在“标准地”出让前,调查评价“标准地”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制定“标准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标准地”区域内建设项目需满足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的基础性工作。

4、评价报告内容

4.1 总则

介绍开展“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的由来,明确评价依据、评价目的、评价原则、评价重点、评价流程等。

4.2 拟出让“标准地”概述

概述应介绍拟出让“标准地”辖区背景和定位,结合图、表梳理分析拟出让“标准地”的空间范围、发展定位、分阶段(如有)发展目标、发展规模(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用地布局、结构、配套基础环保设施(供排水管线、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选址选线、规模)、建设时序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开发建设内容。对上一轮“标准地”(如有)实施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与总结,重点分析上一轮“标准地”出让以来在资源开发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3 现状调查与评价

对“标准地”区域内的开发与保护现状、生态环境现状、环境风险与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标准地”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和成因,梳理“标准地”区域内开发活动方案实施面临的制约因素,明确“标准地”区域开发实施需优先解决的涉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4.4 “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

4.4.1 环境管控单元及准入要求分析

将拟出让“标准地”与辖区内发布的环境管控单元进行叠图,识别涉及的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分析拟出让“标准地”区域内环境管控单元分布情况,明确环境要素、涉及面积等信息,从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分析“标准地”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准入要求。

4.4.2 相关规划协调性分析

对拟出让“标准地”所涉及相关规划(同层、上层)在空间布局、环境目标、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符合性和协调性进行分析论证,如主体功能区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和交通专项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等,重点论述拟出让“标准地”区域内开发活动与相关规划是否协调。

4.4.3 “标准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定

基于“标准地”所在环境管控单元及准入要求,结合“标准地”与相关规划(同层、上层)协调性分析结论,充分考虑“标准地”区域内产业类型、规模、工艺等,制定“标准地”建设项目的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环境准入清单。

4.5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建议

针对“标准地”区域内开发活动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明确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和达标排放标准要求,必要时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协同降碳建议等。对策措施应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6 综合论证与优化调整建议

综合环境管控单元及准入要求与相关规划协调性分析的结果,论证拟出让“标准地”范围、规模、布局、结构、发展定位、环境质量目标、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如有)、市政基础环保设施(如有)等环境合理性,开展拟出让“标准地”环境可行性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措施。

4.7 评价结论

对“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内容和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并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5、评价报告要求

评价报告内容应图文并茂、数据详实、论据充分、结构完整、重点突出、结论和建议明确。

成果图件应包含地理信息、数据信息等,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图件比例尺应与“标准地”图件比例尺一致,清晰、完整、准确地反映“标准地”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分区的位置关系,成图精度应满足生态环境影响判别需求。当涉及环境敏感区时,可对重点区域给出局部放大图,确保相关图示信息清晰。图件基础数据来源应具有时效性,所有图件均标注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注记等相关内容。

相关基本附图包括:

①拟出让“标准地”总体布局图

②重点建设项目分布图(可选)

③市政基础环保设施分布图

④环境敏感区及污染源分布图

⑤拟出让“标准地”与环境管控单元对照分析示意图

⑥拟出让“标准地”布局优化调整成果图(可选)

编辑: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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