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示范实验室评选办法(试行)公布

时间:2022-06-16 16:53:01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 “ 发现 ” ,使用 “ 扫一扫 ”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示范实验室评选办法(试行)公布

第三条 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示范实验室(以下简称示范实验室)是我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托各市、县(区)环境监测站建设

fc1598ab074bc2fb4aacec215f22585d.pn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推进符合我省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特色实验室建设,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专家团队成立评选工作组,并对评选通过的实验室进行公示、挂牌。

第三条 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示范实验室(以下简称示范实验室)是我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托各市、县(区)环境监测站建设。除开展常规监测任务外,应积极承担国家、省级部署的专项监测、科研任务、前瞻研究、技术培训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采取“重点扶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指导各市示范实验室建设和运行。

省生态环境厅对运行良好、成绩显著的示范实验室将给予必要的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对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相应技术培训。

第四条 示范实验室评选类别主要包括承担生态环境专项监测工作任务、具备地方生态环境监管优势监测能力、生态环境新污染物监测研究、潜在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等。

第二章 评选要求

第五条 示范实验室应在资质能力、人员队伍、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监测业绩等方面达到相关条件要求。

第六条 各市、县(区)环境监测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示范实验室:

(一)满足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监测任务的资质能力要求,专项监测能力需具备《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评估指南(试行)》中对于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能力要求的95%及以上。

(二)在重大专项监测中表现突出并形成系统监测能力或者建成符合当地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的特色环境监测实验室。

(三)在生态环境新型污染物研究方面取得成果并经部、省相关部门认可的特色监测能力。

第七条 申请示范实验室的各市、县(区)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持有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应识别、预防监测活动有关的风险和不利影响,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确保出具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二)在申请的专项领域具备一定的优势,拥有组织能力强、执行力强、团结协作、科学严谨的监测人才队伍,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承担专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示范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人员总数的80%以上,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应达到人员总数的60%以上。示范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报告编制等方面应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与所申请类别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三)应具备满足开展专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求的固定实验场所,并具备与监测分析相关的样品交接、样品制备、样品保存、样品处理和样品检测场所。相关监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保证设施和环境条件满足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

(四)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所申请专项监测类别要求的仪器设备。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在有效期内使用,辅助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核查。所用质控样品和化学试剂等应符合相关监测标准要求。

(五)应按要求参加国家、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与申请类别相关的能力验证考核,并获得满意结果。

(六)应具有与申请类别相关的生态环境监测经验和工作业绩,或具有参与国家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科研工作,负责省级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和科研工作的经验,需提供业绩证明、取得成果或奖励的支撑材料。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中实验室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需填写《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示范实验室申请书》(附件1),由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汇总后(附件2)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可根据实际能力情况申请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示范实验室。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申请示范实验室的类别组织成立评选组,每个类别一般由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选组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示范实验室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 评选分为初步评选、现场核查、复核审批三个步骤。

(一)初步评选采用文件资料审查方式,评选组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从组织管理、监测能力、监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能力考核、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初步判定。初步判定结论分为满足与不满足,对于判定结论为满足的实验室,进行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主要对申请资料与申请实验室的实际情况进行一致性确认,评选组对初步评选通过的实验室进行现场核查,并进行能力考核。评选组根据对实验室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评选结果的判定。

(三)评选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种。评选结果为限期整改后通过的申请单位,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报评选组确认。评选组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对申请单位是否通过评选进行判定。

(四)评选通过的实验室,由评选组将相关资料报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复核审批。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后,以申请监测工作的类别向申请实验室授予“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示范实验室”称号并挂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实验室依托所属的各市、县(区)环境监测站进行建设和日常运行,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需持续稳定地对示范实验室的运行经费、人员配备、仪器设备等进行支持。

第十二条 示范实验室应建立稳定的人才队伍,应针对示范实验室的创建成立专项工作组,确保队伍稳定,促进专业领域优秀人才培养。工作组组长由站领导担任,对示范实验室的工作开展进行组织协调和推进。

第十三条 示范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能力建设及日常运行所需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维护、人员经费等方面。

第十四条 示范实验室应加强成果转化,建立促进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并为全省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示范实验室在接受专项监测任务后,应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技术规范,按时完成任务并报送监测报告及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建立示范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专项任务的工作内容、支撑环境管理成效、技术成果等。示范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由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

第十七条 示范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级相关保密要求,在发布成果及信息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估与调整

第十八条 实行示范实验室年度工作评估机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对已命名的示范实验室开展工作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工作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实验室,在全省年度监测工作绩效评估时适当给予加分。

第二十条 建立示范实验室退出机制。对评估结果不合格或日常运行管理问题较多的示范实验室进行约谈和责令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示范实验室,或发生弄虚作假、资质注销、安全事故等情况的示范实验室,撤销其示范实验室称号并发文公布。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评选工作组应严格执行统一标准进行评选判定,应严守相关纪律,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地评判结果。坚决防止主观随意现象,坚决杜绝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纪律的成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要正确对待评选工作,实事求是地上报基本情况和工作业绩,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有不实情况,将取消评选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请扫码查看和下载相关附件

f4d4c0b4166fdc3ce99b2360181625e3.jpeg

298c90dfe5ac31d1b2eac9b6afa72932.jpeg

编辑:小习

网站简介 |  本网动态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我要投稿 |  联系我们 |  工作邮箱 | 不良信息举报 |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本网站法律顾问: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洪
陕ICP备0701214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1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706142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0103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336号 联系电话:029-85257337(传真) 商务电话:029-85226012 投稿邮箱:news@cnwest.com
Copyright ©2006-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WWW.CNWEST.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