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举行《陕西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2-07-26 17:31:47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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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举行《陕西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2021年5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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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依法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6月23日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副局长肖陶、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赵志勇、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四级主任科员寇朋涛,介绍陕西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宣传教育处处长葛晗梅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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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副局长肖陶介绍全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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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赵志勇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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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总队四级主任科员寇朋涛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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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处长葛晗梅主持发布会

肖陶介绍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此次新闻发布会重点对我省推动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有关工作做一介绍,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工作的背景、重点任务、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安排。

一、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多次做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要求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均对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作出部署。

2021年5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作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改革方案》明确以依法披露为基础、协同管理为重点、加强监督为手段、技术支撑为保障的制度改革思路和框架。注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总体设计,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法定义务,提高监督管理效能,提升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明确规定、落实责任、规范行为,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以部令形式印发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办法》从2022年2月8 日起施行。作为部门规章,《管理办法》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一是着重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具体安排,将多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整合,解决环境信息披露形式、程序、时限等要求不明确问题;二是着重解决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问题,强化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等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的支撑,实现对重要主体、重要行为、重要信息等关注度高、使用需求大的信息全覆盖;三是着重解决环境信息披露渠道过于分散、部门协作不足等问题,规范环境信息披露途径,明确管理部门责任,保障合理分工、有效执行。

为进一步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2021年12月底,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质量是反映制度改革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格式准则》从适用性、准确性、通用性等方面规范了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有效解决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什么、怎么披露、执行什么要求等问题,让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有依据可循、有规范可依、有形式可查。

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任务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任务主要聚焦在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协同管理和监督落实几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规范性方面。

一是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确定为披露主体。

二是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和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依法依规不予披露。

三是及时披露重要环境信息。当企业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四是完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采用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自行披露环境信息,同时传送至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

五是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使用符合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

(二)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方面。

一是依法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是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相关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三是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设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落实方面。

一是强化依法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健全严惩重罚机制。检察机关开展专门监督。

二是纳入信用监督。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

三、我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安排

(一)统筹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改革任务推进。为落实《改革方案》《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我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2022年2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加快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及时共享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及监督执法结果,让企业有“途径”披露信息,让管理部门有“渠道”监管信息,让公众有“地方”查询信息。

(二)组织制定全省首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按照《通知》要求,2022年3月,各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的首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公布前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2022年4月上旬,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将公示后的企业名单报送省厅,同时负责做好名单的复核、核查和查漏补缺工作。截至目前,我省首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已制定完成,全省符合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要求的企业共1518家,其中西安市337家、宝鸡市136家、咸阳市196家、铜川市18家、渭南市183家、延安市106家、榆林市345家、汉中市55家、安康市62家、商洛市31家、韩城市40家、杨凌示范区9家。包括重点排污单位1474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138家,符合公开条件的上市公司92家、发债企业5家。企业名单已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并已于4月底前报送至生态环境部。

(三)设立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在2022年10月底前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我厅将在厅网站同时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做好与生态环境部和各市(区)信息系统的上下衔接和互联互通。目前,省生态环境厅正在组织技术力量开发软件系统,现已完成系统方案和界面设计,预计可在8月底前完成系统调试,9月底前上线运行。

(四)做好宣传培训。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相关要求。同时,要让社会公众了解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今年上半年省厅已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两次,并组建工作群实时进行沟通答疑。

(五)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后续工作中,省生态环境厅将指导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按照《管理办法》中罚则要求,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每年3月底前,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报送省厅,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要于2023年3月底前报送。内容包括辖区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总体情况、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

编辑:马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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