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手语翻译全程陪同
5被告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获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民、杨某加、张某翠、马某梅、张某为追求非法利益,结成具有恶势力性质的团伙,组织残疾人进行乞讨,应当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无论有没有对被害残疾人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嫌疑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系陕西省范围内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被列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涉恶重大案件。
莲湖区法院刑庭庭长申美宁介绍说,由于5名被告人均系聋哑残疾人,法庭在庭审时为他们安排了手语翻译人员全程翻译。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5名律师对他们进行法律援助。
庭审中,马某民对检察机关指控自己组织胁迫残疾人进行乞讨来谋取利益的说法不予认同。他辩称,这些人每天不过能乞讨几十块钱,而自己为他们花费的钱却不在少数。“我给他们买衣服买鞋,平时吃饭、住宿、出行的路费也都是我掏的,他们有时还问我借钱吃饭。后来杨某加给我1500元,说的就是还我之前投入其中的钱。”至于为什么要收取这些被害人的证件和手机,马某民则称,为了出去玩的时候方便,统一保管。
“我真的没有害他们。”马某民在庭审中反复强调这句话。但公诉机关出示的一系列证据却显示,该团伙确实对这些残疾被害人立下了数条“规矩”,胁迫他们乞讨。
最终,莲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民、杨某加、张某翠、马某梅、张某为追求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多次组织多名残疾人在闹市区乞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被告人马某民犯罪后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加、张某翠、马某梅、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梅、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5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依法均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民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某加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翠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马某梅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5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编辑:王雨洋(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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