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时间:2020-11-24 09:25:48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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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陕西是野生动物资源大省,近年来陕西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予以规范。经过立法调研、集中修改、实地察看、吸收各方意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


西部网讯(记者 凌旎)11月23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陕西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陕西是野生动物资源大省,近年来陕西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予以规范。经过立法调研、集中修改、实地察看、吸收各方意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原办法4章40条,修订后6章55条,进一步明确了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的,为构建陕西整体性、系统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提供方向。

办法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参与保护野生动物、拒食野味的意识,预防人畜共患传染病、增强公共卫生安全等内容,提出将每年9月定为陕西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将每年4月11日—17日定为陕西省爱鸟周。

针对野生动物防疫工作,办法修订草案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对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疑似疫病或者非正常死亡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办法修订草案第三章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野生动物检疫主体和责任划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按照规定持有或附有特许猎捕、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保证可追溯。承运人、寄递业务经营者查验没有相关证明的,不得运输、寄递,并要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办法修订草案还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划定程序予以明确,新增了禁止行为;对扩充收容救护标准和能力建设提出了要求;对跨行政区域的迁徙洄游通道划定层级和捕猎工具、方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编辑:赵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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