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安委办印发《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承诺暂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检查结果作出公开承诺,通过定期晾晒,形成压力传导,推动企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办法的出台对加快健全完善企业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界定清零承诺含义。
动态清零承诺指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上级检查、各类举报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时限、责任、措施、效果、监督等方面作出的公开承诺。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生产经营单位显著位置公示。
二、明确清零承诺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负总责。集团公司等多层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最低法人层级单位、或者最低管理层级单位、或者集团公司总部认定的最基层现场生产经营单位(统称“基层现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承诺。
三、规范清零承诺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月或每季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作出动态清零公开承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要承诺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责任、措施、资金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四、强化清零承诺执行。
上层级企业(单位)应当指导、督促检查基层现场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公开承诺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作出承诺或者承诺事项未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编辑:史耀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