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陕西省水利厅获悉,《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明确提出集中式供水由专业供水单位运营管理,分散式供水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管理;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保护,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农村供水设施。同时,条例规定了政府定价和村(居)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水价,限定水费用途,确保老百姓“交明白费”;明确供水单位资格限定和供水义务,确保老百姓“喝合格水”;规范供水用水行为,明确了供水单位七项义务、用水户应当遵守的七方面规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提出要健全农村供水应急管理机制,对违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确保有法可依,通过法治化手段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将安康市河湖长制工作经验提升至法规层面,单设一章,从地方性法规层面规定了全市实行河湖长制,建立了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县、镇三级河湖长体系,明确了各级河湖长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同时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细化了护(巡)河员的相关内容。该条例还进一步规范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编辑:呼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