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减量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四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杯具、餐具等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四十八条 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第五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可替代产品。
第五十一条 鼓励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场所设立便民回收设施。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五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发改、财政等部门,编制低价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低价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监督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五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五十五条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家庭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编辑: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