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商务、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信息,实现全流程监管,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预约回收等查询服务。
第五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餐饮经营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运车辆的执法检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餐饮经营场所厨余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
第六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信用记录制度,将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等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十四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的指导培训,提高社会监督员的业务能力。
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资料和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开放相关场所、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并回答询问。
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编辑:杨婷